2、广告合同(或订单)签订时, 客户须交验该广告的营业执照、生产许可证、商标注册证明等有关文件。代理公司同时还应持有广告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正本(珠海广播电视台广告代理委托书)。其中药品、化妆品、医疗器械、 食品以及房地产等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。
3、为确保广告按规定的时间播出, 签订广告播出合同(或订单)须提前三个工作日,并同时将广告带和有关资料送交广告部。送交广告带时,客户必须在广告带上标明所播广告的长度、版本、语种及 TC 码等。否则,造成误播事故时,责任由代理公司(或广告主)自负,错播的次数按正常播出计费。
4、广告合同(或订单)一经签订,具有法律效应。客户要求改单和撤单时,须以书面形式提出,且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(改单是指合同或订单的总金额不变):
(1)本台不接受两个工作日内的改单、撤单业务。
(2)合同或订单一经签订,原则上不得改单和撤单。如需在3-5个工作日内改单,需支付该订单总金额3%的改单费。如需在合同执行期内撤单,则须支付撤出金额30%的违约金。
(3)凡更换播出中的广告版本,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(须加盖客户公章)提出,并同时交付新的广告版本。更换的内容必须以不违反原签订合同(或订单)中的约定,包括金额、产品类别、品牌等。
5、除自办频道外,要求当天签约当天播出的广告订单(当日16:00前)须收取加急费。加急费按当天发布额的30%收取,未交纳加急费的订单,不得办理当天播出的业务。
6、凡在本台办理广告播出业务,均执行先审带,后签约;先收费、后播出的原则。客户须在播出前将播出款付清,方能予以播出;代理公司须在结清上月播出款,且本月欠款在保证金范围内的条件下方能予以播出。
7、如因我台原因造成的错播、漏播时,我台将按错一补一、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偿 ( 播错频道视为漏播 )。经双方核实确认的错漏播广告,客户须在一个月内提出安排补漏播,逾期不再受理,并视为已补播。
8、客户送来的广告带应在播出后一个月内取回,超过期限本台广告部将不负保管之责。
9、我台广告段位实行“价高者得,先到先得”的投放原则。
10、受节目长度或版面调整限制,凡播出时间与合同规定时段相差 15 分钟以内的广告,属正常安全播出广告,客户对此不得有异议。
11、珠海广播电视台自办频道的新闻节目中不刊播医疗类广告。
12、本台广告发布规定为价格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最终解释权归珠海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。
本广告发布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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